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主旨:公告「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本
公告未規定之警報訊號,適用其他有關公告之規定。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為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及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
。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位在三○○至八○○赫茲
之間。警報音為響一秒,停一秒,重複二十五次,持續五十秒,
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約四十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
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2.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同前目。警報音為響一長
音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二十五秒。警報音及語音廣
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二) 樣式:
運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事先建置之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等
方式發布之,另亦可利用交通載具透過喇叭執行廣播。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核子反
應器設施經營者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核子事故
進展指示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