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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要點(核能安全委員會/112/11/23修訂)

  • 發布單位:化學物質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輻射災害處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提供輻射防護技術諮詢及援助。

(二)災害現場輻射影響範圍之偵測、處理及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三)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四)其他有關輻射災害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支援時機:

(一)發生輻射災害,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判直轄

市、縣(市)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本會主動派員協助。

(二)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

四、支援程序:

(一)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於本會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有關支援事項。

(二)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

,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依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或由本會緊急應變小組視

災情需要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派遣本會相關機關

(單位)之人員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二)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立即向災害現場指揮官報到

,瞭解災情狀況並採取有效因應與協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