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輻射災害處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提供輻射防護技術諮詢及援助。
(二)災害現場輻射影響範圍之偵測、處理及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三)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四)其他有關輻射災害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支援時機:
(一)發生輻射災害,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判直轄
市、縣(市)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本會主動派員協助。
(二)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
四、支援程序:
(一)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於本會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有關支援事項。
(二)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
,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依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或由本會緊急應變小組視
災情需要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派遣本會相關機關
(單位)之人員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二)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立即向災害現場指揮官報到
,瞭解災情狀況並採取有效因應與協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