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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交通部/107年8月8日修訂)

  • 發布單位:公共運輸科
  • 資料提供單位:市府機關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修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貳、目的:為使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俾供首長及
主管單位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民眾生命
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參、適用時機: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
業要點規定通報;但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
規定辦理。
肆、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行政院。
二、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本部。
三、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交通相關災害
權責機關(單位)。
四、「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附件 1。
伍、通報聯繫作業:
一、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
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
模及通報層級,依前條規定陳(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依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電話或簡訊通報:
1.本部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乙級以上災害之虞時,
應立即電話或簡訊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如無法通報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時,得循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協助通報)。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查證審核通報內容、規
模及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變及善後
等必要之措施作為,並通知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簽報部、次長、
主任秘書;並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通
)報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二)傳真通報:
1.除電話或簡訊通報外,各機關應於 1 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
交通部(部屬機關全銜)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2)至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
2.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視災情規模、層級需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
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3)傳真陳(通)報行政院、
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3.前項若於非上班時間,本部業務主管人員無法進行傳真通報作業
,得請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以本人之名義,迅速將災情及應
變措施,以「交通部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3)傳真陳(通)報
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三)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複式通報本部業務主
管單位處理。
(四)後續通報:應變小組未成立前,如有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
報或應上級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 小時傳送通報 1 次,俾
利及時掌握災情因應。
三、網路通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配合天然災害(風、水、震災及輻射災
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應依規定至「災情網
路填報系統」填報(網址:http://www.motc.gov.tw/disaster)。
四、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複式通報輔助窗口詳附件 4。
陸、如屬危急事件,得由機關首長先行逕報部長、行政院、行政院發言人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做應變處置再通報本部業務主管單
位及複式通報窗口,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柒、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相關事項,往
、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費用得依需
要核實報銷,並不受一般加班規定限制。
捌、各機關得基於業務主管需要考量,依照「災害防救法」、行政院「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參照本作業要點檢討修訂其災害緊急通報
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