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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及道路搶修搶通作為

  • 發布單位:養護工程隊
  • 資料提供單位:市府機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發生時能即予聯絡相關單位進行搶救作為。
一、平時對轄內之重要道路、橋梁,定期巡查、維護及加強安全管理,如有發
生災害時,主動通報公路動員分類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二、平時蒐集相關工程重機械及營建自營商資料,並訂定緊急搶修開口合約,以提高道路及橋梁災害通報及搶修能力。
三、為因應災害發生致重要道路及橋梁中斷,應預先規劃替代(救援)道路,於實施道路管制時,配合憲警人員交通管制與疏導。
四、擬訂公路交通事故處理及災害應變手冊(含通報程序),其資料送公路動員分類主管機關,公路交通發生重大事故,結合緊急醫療、消防與警察系統資源,協助相關災害應變及救援處理事宜。
五、為因應危險物品運送時發生事故洩漏造成災害,辦理或參與危險物品公路運輸事故處理相關訓練及演練。
六、辦理年度演習時應將公路動員納入演訓,並參與支援轄內公路動員分類主管機關所辦理年度相關演訓。
七、建立緊急事故相關機關聯繫名冊與聯絡機制,俾利災害發生時能即予聯絡相關單位進行搶救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