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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陸上交通事故處理作業要點(交通部/90年6月14日修訂)

  • 發布單位:公共運輸科
  • 資料提供單位:市府機關

交通部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陸上交通事故處理作業要點
修訂日期:民國90年6月14日

一 依據: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 目的:為維護交通設施,確保行車安全,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 法因應陸上交通事故處理時,支援相關設備、資源及人力等。
三 支援時機: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陸上交通事故處理,請求交通部支 援時。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陸上交通事故處理,經交通部認定 需主動支援時。
四 支援時序: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交通部申請或向其所屬機關 (構) 申請, 屬轉交通部核准後,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其申請以書面為 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請。
(二) 交通部主動派員協助或其所屬機關 (構) 提議應予主動支援,經交 通部核准後,派員協助。
五 支援項目:
(一) 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 現有設備、資源及人力等。
(二) 徵 (租) 用民間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人,得依交通部車輛編 用辦法等規定,通知編用執行機關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