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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經濟部/111年11月25日修訂)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 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經濟部於111年11月25日以經能字第11104605030號公告修正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點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點四秒,高頻持續零點六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零點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零點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點八秒,高頻持續零點二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點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時,得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