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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經濟部/ 106 年 1 月 3 日修訂)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06 年 1 月 3 日

一、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 目的: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 以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三、 災害範圍
(一)本部主管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 電線路災害、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及水利設施災害。
(二)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四、 適用時機: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 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部主管災害通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 部主管災害主辦機關,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訂定之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於第一時間 迅速通報;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
(一)丙級災害規模: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至相關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二)乙級災害規模:應於災害發生十五分鐘內由本部主管災 害主辦機關首長先行以電話報告本部部次長,並於三十 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電傳本部部 長室、政務次長室、主管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及研究發 展委員會,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
(三)甲級災害規模:除前目通報外,應通報至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 書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 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四)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 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六、 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通報:本部及所屬各機 關(構),不論災害規模,如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 意,或認為有必要者,應立即由機關首長陳報本部部次長、 主任秘書、研究發展委員會及秘書室新聞科。
七、 災害如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持 續掌握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並視災情需要持續彙 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八、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如接獲災害訊息涉及其他相關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 會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九、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緊急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十、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自行訂定災害通 報作業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十一、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 重大者,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 著者,本部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