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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經濟部水利署/99年5月5日修正)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一、目的
颱風豪雨期間,為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落實所訂「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內之疏散撤離作業,及時有效疏散撤離危險地區居民至安全避難處所,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定此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危險潛勢地區:日降雨量四百五十毫米之淹水潛勢圖淹水深度五十公分以上地區、近年轄區重大淹水地區或近年有實際執行水災疏散撤離之地區。
(二)保全對象:指水災危險潛勢地區內需予保護之居民,屬弱勢族群或居住地下室者應列為特別注意之保全對象。
(三)弱勢族群:指水災期間需特別援護疏散撤離之對象,包括長期病患、獨居老人、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等。
(四)安全避難處所:指由鄉(鎮、市、區)公所指定之避難收容所、或民眾自行垂直疏散至住家或同棟較高以上之安全樓層或親友家等安全處所。
(五)防汛隊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依「經濟部淹水通報作業要點」建立之淹水災情巡察、通報及查證編組人員,或水利署招募之防汛志工。
三、權責分工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提供淹水或其他災害潛勢地區資訊。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及豪雨特報、雨量資訊。
(三)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河川局、水資源局通報提供中央管河川水位警戒資訊、水庫洩(溢)洪警報資訊、淹水警戒資訊。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
1.提供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位警戒資訊或由專人現地巡查監視提供水位資訊。
2.依據「直轄市、縣(市)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劃定之水災危險潛勢地區,擬訂疏散撤離地點、規劃疏散撤離所需交通、物資動員作業方式。
3.依據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及豪雨特報、雨量資訊、中央管河川水位警戒資訊、水庫洩洪警報資訊、淹水警戒資訊及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位警戒資訊、現地淹水或水位狀況,研判疏散撤離時機。
4.颱風豪雨期間,督導鄉(鎮、市、區)公所指派村(里)長、鄰長、防汛隊員或專人察查現地降雨情況、積淹水狀況及附近河川排水水位監視,及時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
5.將疏散撤離命令傳送至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或代理人、轄區警察局,以轉知村(里)長、村里幹事、分駐所、派出所。
6.協助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疏散撤離作業。
(五)鄉(鎮、市、區)公所:
1.依據「直轄市、縣(市)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及轄區特性,訂定「鄉(鎮、市、區)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並劃定轄內水災保全地區、擬訂疏散撤離地點、規劃疏散撤離所需交通、物資動員作業方式。
2.颱風豪雨期間由村(里)長、鄰長、防汛隊員或指派專人察查現地降雨情況、積淹水狀況及附近河川排水水位監視,及時通報鄉鎮公所因應,並回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3.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命令或自行研判,執行必要之勸導或強制疏散撤離作業。
四、疏散撤離作業整備事項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疏散撤離作業整備並落實執行疏散避難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應整備事項如下:
1.建立水災危險潛勢地區資料及其保全對象清冊。
2.安全避難處所及路線之規劃選定及安全性評估。
3.疏散撤離相關作業執行人員之編組與分工。
4.疏散撤離避難裝備器材及避難所物資之準備。
5.整備狀況檢核與演習或訓練(每年汛期前至少一次)。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款第五目工作,並於每年汛期前至少辦理一次水災疏散撤離演練。其演練得併同其他災害演練辦理。
五、疏散撤離作業程序
(一)災害分析研判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分別依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提供之警戒資訊及自行蒐集之氣象水情資訊、現地通報或觀察之降雨、積淹水及河川等水位狀況,綜合分析研判可能淹水災情與影響範圍後,下達準備、勸告及強制疏散撤離之命令。
(二)疏散撤離之執行
1.準備疏散撤離: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於轄區列為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中大豪雨以上之警戒區域後,即應注意氣象、水情資訊,針對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低窪地區或其他可能致災地點通報相關訊息及預作疏散撤離準備,並優先掌握需援護之弱勢族群或居住地下室者動態等,必要時應優先協助疏散撤離。
2.勸告疏散撤離及完成撤離準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並協助鄉(鎮、市、區)公所勸告保全對象疏散撤離及完成撤離準備:
(1)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勸告疏散撤離之通報。針對通報警戒區域之保全對象,勸告疏散撤離。
(2)接獲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通報中央管河川水位超過二級警戒水位且水位持續上升。針對水位站沿岸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勸告疏散撤離。
(3)發現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位超過二級警戒水位且水位持續上升或有危險之虞。針對水位站沿岸或危險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進行疏散撤離勸告。
(4)接獲經濟部水利署淹水警戒資訊且現地已有積水跡象。針對警戒區域、低窪地區及已積水地點之保全對象,勸告疏散撤離。
(5)接獲水庫管理機關發布水庫洩(溢)洪通報,依通報建議內容或經研判必要時,針對水庫下游沿岸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勸告疏散撤離。
(6)依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或民眾通報之現地降雨、積淹水(輕微)、河川等水位狀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行研判,有勸告疏散撤離必要。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經研判有必要時,應提前協助需援護之弱勢族群完成疏散撤離。
3.強制疏散撤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並協助鄉(鎮、市、區)公所強制保全對象疏散撤離:
(1)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強制疏散撤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必要時,應針對通報之警戒區域之保全對象,強制疏散撤離。
(2)接獲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通報河川水位超過一級警戒水位且水位持續上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必要時,應針對水位站沿岸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強制疏散撤離。
(3)發現直轄市、縣(市)管河川水位超過一級警戒水位且水位持續上升或有溢堤之虞。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必要時,針對水位站沿岸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強制疏散撤離。
(4)接獲經濟部水利署淹水警戒資訊、現地淹水已達三十公分(或五十公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認定)時,且持續上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必要時,針對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及已淹水村(里)之保全對象,強制疏散撤離。
(5)接獲水庫管理機關發佈水庫洩(溢)洪通報且洩洪量大於下游河川堤防設計標準。依通報建議內容或經研判必要時,針對水庫下游沿岸警戒區域及低窪地區之保全對象,強制疏散撤離。
(6)依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或民眾通報,現地持續降雨、淹水已達三十公分(或五十公分,由鄉(鎮、市、區)公所因地制宜認定)時,且持續上升、河川等有溢淹之虞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判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行研判有強制疏散撤離必要。
(7)水利建造物突然發生重大緊急事故,經管理機關緊急通報有強制疏散撤離必要。
前項需強制疏散撤離對象包括居住一樓平房或地下室、弱勢族群、低窪地區、水庫洩洪可能淹水或現況有淹水之虞等危險區域之民眾。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注意需援護之弱勢族群是否已完成疏散撤離。
4.疏散撤離資訊通報方式:
(1)中央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戒資訊傳遞方式,以傳真、電話或網路方式為之。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災害分析研判結果及勸告或強制疏散撤離通知,以傳真、電話、網路方式,通(轉)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3)中央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警戒資訊及疏散撤離訊息。
(4)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迅速運用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消防及國軍人力、巡邏車、廣播車及民政廣播系統,將疏散撤離訊息傳達給民眾。
5.疏散撤離及收容作業
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下列疏散撤離作業:
(1)聯繫村(里)長、村(里)幹事、當地國軍、警察及消防單位,指揮及協助當地居民,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至安全避難處所,並協助弱勢族群、行動不便者優先撤離。
(2)聯繫警察、消防單位或國軍視人力狀況配合,強制疏散警戒區內有危險之虞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安全避難處所。
(3)整備災民收容站,進行災民安置工作並隨時掌握災民收容安置狀況,提供必要之協助。
(4)聯繫衛生單位,必要時派遣醫療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5)聯繫衛生、環保單位,進行環境清理及消毒防疫工作。
(6)聯繫警察單位或國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7)聯繫交通單位或國軍,協助提供疏散避難所需交通工具。
(8)聯繫交通單位或國軍,或自行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搶通道路。
(9)聯繫警察單位或國軍,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維護治安。
(10)鄉(鎮、市、區)公所執行前述工作遇有物資設備、救災機具、人力技術不足時,應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若仍不敷支應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權責部會申請協助及支援。
6.疏散撤離執行狀況回報
各地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狀況應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7.危機解除及復原
水災危機解除,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各避難所之民眾返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若有民眾家園嚴重受損無法居住即需進行安置,避難所立即進行清潔與復原工作。
六、疏散撤離作業檢討
(一)每年汛期前(定期)及重大水災後(不定期),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必須重新檢討疏散撤離作業運作情況,包含水災危險地點重新勘定、保全對象確認、避難處所及避難路線安全性重新評估等,並納入「水災危險潛勢地區保全計畫」內實施。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每年應加強疏散撤離相關教育訓練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