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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支援機關派員登機共同執勤作業規定(內政部空勤總隊/107年6月1日修訂)

  • 發布單位:災害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消防局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規範申請本總隊派遣航空器支援之機關
,因遂行空中支援任務需要,須由各申請機關指派相關專業人員登機共同執勤作業
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本總隊航空器支援機關,需派員登機共同執勤作業時,申請機關應填具申請登
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名單(如附件 1 ),載明職稱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工
作性質、體重及攜行裝備等資料,送本總隊審核;除已將固定共同執勤作業人員造冊
送本總隊備查者外。
三、登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須於登機前填具搭機同意書(如附件
2 )。但為前點之固定
共同執勤作業人員,並已填具同意書在案者,不在此限。
四、登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應於起飛前一小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本總隊任務提示,說
明登機共同執勤作業目的及請求支援事項。任務機機長須向共同執勤作業人員簡報各
項安全及配合事項,如為緊急任務,可於起飛前任務提示兼施。
五、登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登機時應依本總隊人員指示,穿
載或扣上必要安全裝備,並
隨時接受檢查。
六、登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如需攜帶裝備登機,其裝備須事先聲明,並獲得機長同意。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函修正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