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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範例(內政部/98年8月14日修訂)

  • 發布單位:自治行政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直轄市、縣(市)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範例
98年8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80148569號函修

一、地震災害發生致有罹難者時,罹難者遺體(以下簡稱遺體)相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三、權責分工:

(一)消防機關: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警察機關: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三)衛生環保機關: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四)社政機關: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五)殯葬主管機關:

1、聯繫公立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協助安置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四、前置作業:

(一)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殯葬主管機關應辦理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等事宜。

五、初步處理及通報:

(一)如發現遺體需儘量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警察機關。

(二)遺體應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三)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殯葬主管機關。

六、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機關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三)如為無法判認之遺體,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建檔。

(四)警察機關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轄區(鄰近)公立殯儀館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

七、遺體安置程序:

(一)殯葬主管機關應聯繫公立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請公立殯儀館或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殯葬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向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殯葬主管機關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由衛生環保機關確實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殯葬主管機關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送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四)殯葬主管機關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八、遺體火化程序:

(一)殯葬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二)殯葬主管機關得協調私立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九、其他事項:

(一)如為災害嚴重、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要,殯葬主管機關得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火化後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如有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殯葬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並轉介社政機關辦理其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