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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各項災害災時交通管制疏導作業計畫

  • 發布單位:民防管制中心
  • 聯絡人:張秉榆
  • 聯絡人電話:03-3322273
  • 資料提供單位: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104年3月27日函頒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各項災害災時交通管制疏導作業計畫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

貳、定義: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流、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與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大火、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災害。

參、目的:針對各類災害發生後造成重大災害時,透過各項應變管制措施及有效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工作,迅速、順利救災,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與達成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作。

肆、任務:

一、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二、協助陸上交通事故處理事項。

三、運用交通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伍、執行:

一、由本署責成受災相關縣市警察局,依據轄區受災狀況劃定管制區域範圍,擬訂交通管制疏導執行計畫,並據以落實執行。

二、配合災區救災之國軍(憲兵)執行交通管制任務。

三、接獲交通受阻訊息時,各執行通管制疏導單位,應立即派員到現場,實施交通管制與疏導,並列管追蹤,至交通恢復正常為止。

四、各項重大災害發生後,於災區各重要路口設立人、車管制疏散告示牌,俾利用路人遵行,有效管制人、車通行。

五、除搶救災害之工程車輛、特種車輛、救護車、消防車及特殊事故、持有臨時通行證者,准予通行外,其餘人員、車輛一律禁止進入管制區。

六、各執行交通管制人員,指揮車輛利用替代道路疏離現場,勿使民眾駐足觀望,妨礙交通與救護行動。

七、配合救災需要及因應橋樑、道路受損實施之各項交通管制作為,應列為第一優先派遣。

八、主要幹道、橋樑、隧道、聯外幹道、重要鐵路平交道、易阻塞之瓶頸路段,規劃部屬交通疏導崗,並以號誌故障、積水、路樹倒塌等路口優先派遣,以維持交通順暢。

九、鐵路(含高鐵)、捷運部分區段停駛,預期交通運輸將受極大衝擊,對外以公路運輸替代,各單位應視狀況派遣警力,以有效疏導交通。

十、尖峰時段疏導作為,以在路中指揮為主,除重大違規予以當場舉發外,其他輕微違規採勸導方式。

十一、通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聯絡道各出、入口之號誌應機動調整或手控號誌,有效疏解上、下高速公路車流。

十二、各單位應視轄區交通狀況,擴大運用保安機動警力、兵役替代役及義交等民力,協助重要路口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十三、全面動員各公、民營拖吊車,針對妨礙交通通行之車輛予以排除,並協助民眾移除故障車輛。

陸、一般規定:

一 、各執行單位,應依災區指定位置迅速派遣人員趕赴現場,並立即疏散民眾實施交通管制,於災害搶救期間,應全程執勤,至災害搶救結束後,交通恢復正常,方得收勤。

二、執行交通管制疏導人員,除原有任務外,尚負責社會秩序維護之責,隨時反映周遭治安狀況。

三、災區臨時通行證由警察局統一印製後,發送至分局;經分局審核申請臨時通行證者相關資料後,始得發放臨時通行證。

四、實施交通管制時間、範圍及注意事項,應事先詳加規劃後,適時發布新聞,公告周知,解除交通管制時,亦同。

五、對於因災害可能造成之停電狀況,平時應加強指揮、警示器材之整備,以利夜間勤務之執行。

柒、溝同協調作為

一、適時配合鐵、公路、捷運等大眾運輸單位疏解、調節旅客運輸措施,加強車站週邊道路交通疏導管制。

二、協調工程單位於交通尖峰時間減少道路施工作業,以維行車安全與順暢。

三、協調環保單位優先清理路邊及妨害交通之廢棄物與垃圾。

四、先期預判轄區交通狀況,主動發布新聞,並洽請各新聞媒體配合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及路況報導。

捌、加強為民服務

一、各單位應派遣巡邏人員不定時主動加強災區路況查報並作成紀錄,發現交通事故、交通障礙、交通阻塞、號誌故障等路況,依權責即時處理、排除障礙,同時通報交通流暢中心或轉請警察廣播電臺立即插播。

二、熱忱指引民眾查詢或反應最新路況,協助解決用路人行車需求。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視狀況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