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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內政部/107年12月5日修訂)

  • 發布單位:災害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消防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風災、震災及火山災害: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

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特定模擬區域內各處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

潛藏易致災害機率或規模之預警資料。

二、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前項第二款所定場所之相關資料,指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第 3 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

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第 4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查所。

第 5 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

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