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路樹災情。
二、廣告招牌災情。
三、道路、隧道災情。
四、橋梁災情。
五、鐵路、高鐵捷運災情。
六、積淹水災情。
七、土石災情。
八、建物毀損。
九、水利設施災情。
十、民生、基礎設施災情。
十一、車輛、交通事故。
十二、環境污染。
十三、火災。
十四、其他災情。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五),並得以災
情管制表(如附件六)追蹤管制。
捌、注意事項:
一、前點災情查通報及追蹤管制作業於下列狀況,應登錄至「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辦理,若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
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經濟部水利署(含以上層級)
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
(三)其他災害狀況下,經內政部通知。
二、各項災情查報資料,應追蹤管制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