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編組
(一)先遣小組:
內政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縣(市),
並得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相關規定如下:
1.參與機關(單位):
環境部、農業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警政署、消防署【含所屬機構特種搜救隊、港
務消防大隊】)、其他視災情需要派員之機關(單位)。
2.作業事項:
(1)參與機關(單位)平時應建立聯絡窗口及適當層級人員名冊。
(2)機關(單位)於接獲通知派員後,應立即派員前往指定之地點
集合,擔任各該機關(單位)與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
口,隨時傳達地方災情現況與需求及中央因應對策。
(二)前進協調所: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實際情形彈
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
進協調所運作。
七、進駐機關人員及任務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
要,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
體之行政機能。
(二)前進協調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如附件二,參與各
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九職等(或比照九職等)
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
駐,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
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參謀組:由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主導。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
(2)辦理新聞發布相關事宜。
(3)擔任前進協調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中央因應對策與地方災情現況及需求。
(4)部會首長以上長官勘災之行程安排。
2.網路資訊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2)視訊會議及影像傳輸設備之建立。
(3)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聯
繫暢通之確保。
3.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警
政署)協助。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4.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警政署協助。
(1)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2)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3)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4)統計救災資料。
5.民生物資組: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導。掌握受
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
(1)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地方政府運輸工具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2)協助協調救災船舶載具、人員之徵(租)用及海運路線之規劃
。
(3)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聯繫。
7.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環境部協助。重大災害致多個
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及環境衛生清理、消毒作業
無法因應時,協調鄰近直轄市、縣(市)支援相關事宜。
8.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
(1)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2)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9.行政庶務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前進協調所場地環境之整備、管理及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他行政庶務
事項。
2.前進協調所編組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有關功
能分組規定辦理,設幕僚參謀組、網路資訊組、支援調度組、搜
索救援組、民生物資組、交通工程組、醫衛環保組、水電維生組
、行政庶務組等功能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
(三)內政部得建立主管災害學者專家名單,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
協助,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相關經費。
八、運作機制
(一)前進協調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協調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九、後勤支援
前進協調所運作之場地、食宿、交通、水電、行政庶務事項及運作所
需之必要設備,得洽請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必要時得
結合國防部之救災前進指揮所共同運作,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
相關經費。
十、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
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
進協調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十一、演練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十二、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