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援程序:
(一)受理:
以本部是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區分受理方式如下:
1.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如附件
)傳真消防署請求本部支援者,由消防署受理後,應即協調本
部權責機關(單位)提供支援。
(2)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支
援者,由消防署受理並填寫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視請求
支援項目及數量,協調本部權責單位提供支援。
(3)由本部權責單位受理並直接提供支援者,應填寫本部支援災害
處理作業表。
2.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相關機關(單位)依據災害種類及狀況,就業管範圍主動
支援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支援。
(二)成立前進協調所:
本部得依「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規定
」,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協調所,協調支援災害處理相關事宜。
(三)提供支援:
本部各機關(單位)於接獲支援申請時或經評估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應立即就本身所掌握救災資源,或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提供支援。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本部通知支援災害處理之配合辦理事項
如下:
(一)提供受災情形資料:敘明災害種類、位置、人員傷亡及受損情形、
受災範圍等災情明細。
(二)明列請求支援項目及數量:包括支援項目、人力、器材及物資之數
量等。
(三)建立聯絡方式:彙整災害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災區地圖、地方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資
料,並先行傳送至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本部支援機關(單位)。
(四)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辦理與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或支援災害處理人員
之聯繫工作。
(五)指定引導人員:負責引導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之人、車等進入災區,
執行任務。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
(六)其他應行配合事項。
(四)後續處理:
本部各提供支援機關(單位)應將調度人員、裝備之種類、數量及
支援地區等資料填載本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表,送消防署彙整後呈
部長核閱;無法全數提供支援時,亦應敘明理由。
(五)申請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之程序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
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