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一星標章之社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款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並於
本部所提供之管理網站建立基本資料,經本部提供帳號及密碼後,
由社區進行資料管理及佐證資料上傳工作。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第一款社區均已完成一星標章應完成
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一星標章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
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四)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一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三),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六、二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二星標章之一星韌性社
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一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
且均已執行二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二星標章
申請表(如附件四),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二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五),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七、三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三星標章之二星韌性社
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二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
且均已執行三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三星標章
申請表(如附件六),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
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三星標章(其樣式如附件七),自核發日
起有效期限為五年。
八、韌性社區未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但仍有意願依
社區防災計畫執行維持運作機制者,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年內
檢附持續運作之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韌性社區標
章展延申請表(如附件八),向本部申請展延標章有效期限。
前項展延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者,換發標章;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
自核發日起三年。
九、依前三點規定提出申請之韌性社區,其標章有效期限於審查期間屆滿
者,繼續有效。
前四點申請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本部並得視需要擇定社區
進行實地訪視,並填具實地訪視紀錄單(如附件九)。
十、第五點至第八點之申請,經本部審查不符合者,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仍有缺漏或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
十一、韌性社區應於取得或展延標章後二個月內,依據現況環境背景及需
求修正維持運作機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備查。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
如下:
(一)提報所轄韌性社區清冊(格式如附件一)至本部;表列社區如有
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執行第五點
至第八點及第十二點規定事項。
十五、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標章,並於網站
公布,社區應繳回標章:
(一)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二)未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或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
工作,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情節嚴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