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納稅義務人 | 課稅客體 | 繳納期限 |
---|---|---|---|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 1.營建工程承造人。但依法免承造人者,為起造人或執照申請人。 2.收容場所業者。 | 按主管單位備查後之申報產出及收容產出以外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 | 收到繳款書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1.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土石採取人。 2.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 3.未依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違規行為人。 | 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課徵。 | 收到繳款書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
稅目 | 徵收範圍 | 稅率 |
---|---|---|
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 1.本市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 2.收容產出以外之營建剩餘土石方。 | 1.每立方公尺新台幣10元計徵。 2.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計徵。 |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於本市轄區內採取土石,除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每立方公尺新台幣30元計徵。但標售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新臺幣30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
逾期繳納稅款者 | 未逾30日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