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介紹

 
契稅課稅範圍
課稅範圍 申報日 開徵起迄日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但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
 
契稅稅率
稅率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
6% 買賣契稅 買受人
4% 典權契稅 典權人
2% 交換契稅;但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適用買賣稅率 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6% 贈與契稅
  1. 受贈人
  2. 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為歸屬權利人
2% 分割契稅 分割後之取得人
6% 占有契稅 占有人
 
契稅罰則
違反項目 處罰倍數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者。 除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1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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