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 申報日 | 開徵起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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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但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 |
稅率 | 適用對象 | 納稅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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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買賣契稅 | 買受人 |
4% | 典權契稅 | 典權人 |
2% | 交換契稅;但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適用買賣稅率 | 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
6% | 贈與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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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割契稅 | 分割後之取得人 |
6% | 占有契稅 | 占有人 |
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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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 | 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
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者。 | 除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