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四(二)6(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一處之限制。 |
房屋稅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申辦管道及書表 | 申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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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入口網 |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申請變更房屋稅使用情形 |
本局官網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申請房屋稅自住房屋) |
地方稅網路申報 | 地價稅減免用地申辦、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需憑證、已註冊健保卡) |
申請書表下載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 |
總分局 | 電話 | 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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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 (03)332-6181 | (03)339-0478 |
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 (03)451-5111 | (03)451-4120 |
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一段16號 | (03)380-0072 | (03)390-7553 |
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 (03)478-1974 | (03)475-5665 |
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 | (03)352-8671 | (03)352-8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