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返國申請恢復地價稅自用專區
法令依據
依財政部111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910號函釋規定,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因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 110年及111年可准恢復仍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之地價稅,於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申請書表下載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下載連結: odt、pdf、範例)因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原設籍人之切結書(下載連結: odt、pdf)
申請方式
臨櫃、郵寄、傳真 (連絡資訊如下)
總分局 | 電話 | 傳真 |
---|---|---|
總 局: 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 (03)332-6181 | (03)339-0478 |
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 (03)451-5111 | (03)451-4120 |
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一段16號 | (03)380-0072 | (03)390-7553 |
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 (03)478-1974 | (03)475-5665 |
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 | (03)352-8671 | (03)352-8561 |
問答集
問答集下載
新聞稿
- 因疫情無法返臺,出境逾2年戶籍遭逕為遷出致地價稅增加,於112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有解方!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宣導文宣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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