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所為辦理補助本區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社會福利或政令宣導等活動,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112年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112年11月30日
(二) 補助項目:社區發展補助
(三) 資格條件:本區社區發展協會
(四) 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社區每年共6萬元為原則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上限144萬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