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發布單位:
服務科
發布日期:
112-03-06
截止日期:
112-06-30
提供單位:
大溪分局
詳細內容:
民眾來電詢問,想在兒子成家前幫忙出資並以兒子名義蓋房子,請問要繳納契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子女,如果實際上購買房屋建材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因已發生實質贈與行為,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子女,如果實際上購買房屋建材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因已發生實質贈與行為,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6
瀏覽人次: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