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介紹
納稅義務人 | 課稅範圍 | 申報期限 | 繳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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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30日內向公庫繳納,並留意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期間,逾期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
級數 | 稅率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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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 20%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1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
第2級 | 30%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達百分之2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
第3級 | 40%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2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 ||
10% |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如下: (1)一生一次: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 (2)一生一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者。 |
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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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 | 處再行出售土地移轉現值2%之罰鍰 |
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處應納土地增值稅2倍以下之罰鍰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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