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一、桃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處理桃園市桃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桃園區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規劃與推動。
(四)規劃、辦理本區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辦理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交辦、列管事項。
(六)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執行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區長兼任,承區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民政課、社會課、農經課、工務課、人文課、公園管理課、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等課室各派兼任承辦一人。
四、本辦公室置兼任承辦一人以執行相關秘書事務。
專任或派兼人員應熟稔所屬單位之相關業務,其服務期間受本辦公室指揮監督。
五、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集所屬成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相關課室工作進度之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其他專家學者與會。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