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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區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發布單位:
民政課
分  類:
桃園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
發布日期:
112-01-12
詳細內容:

一、桃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十一條規定設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區長、副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民政課課長。
  (二)社會課課長。
  (三)農經課課長。
  (四)工務課課長。
  (五)人文課課長。
  (六)公園管理課課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會計室主任。
  (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分局長。
  (十一)桃園市桃園區衛生所主任。
  (十二)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中隊中隊長。
  (十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組長。
  (十四)桃園市後備指揮部聯絡官。
  (十五)其它災害防救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民政課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公所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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