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載專區
桃園區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發布單位:
民政課
分 類:
桃園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
發布日期:
112-01-13
詳細內容: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貳、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對於本區可能受災地區居民實施宣導避難,必要時針對本區危險地區進行公告劃定管制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進入或通行,迅速採取正確之緊急警戒管制作業,必要時,疏散至安全處所,透過各種措施與協助,緊急收容安置受災居民,以保障區民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參、危害地區調查
本公所災害防救權責單位應本於職責詳加收集、調查轄內可能因天然或人為災害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保全戶列冊,例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保全對象,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管制範圍、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參考。
肆、任務分工:
民政課:
(一)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災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它協調聯繫事項。
(二) 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三) 協助進行相關疏散措施,並優先撤離絕對避難弱勢。
(四) 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工務課:
工程搶救、搶險、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拆除、應急補強及水情觀察、雨量資料收集彙整等事項。
公園管理課:路樹及公園相關災情彙整及處理。
秘書室: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訊。
農經課: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社會課及人文課:
(一) 災民收容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 負責災民收容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受災損壞之救濟、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及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桃園分局:
(一) 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並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二) 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項。
(三) 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消防分隊:
(一)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 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三) 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所:災民之救護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區中隊:負責災民收容所垃圾清除、消毒等事項。
國軍:
(一) 協助交通及警戒區域管制。
(二) 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三) 提供營區作為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時,協助災民收容規劃與相關生活設施整備及設置作業,並配合實施災民收容登記、進駐引導及問題協處等事宜。
自來水事業處:視必要時於災民收容所設置臨時供水站,提供民生用水供災民使用。
中華電信: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台至緊急安置所,提供災民聯繫使用。
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一) 管制區圖之劃設。
(二) 統籌管制區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三) 派員前往管制區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伍、管制區劃定研判
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適時派員實地勘查,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措施之參考。
陸、執行時機
一、依天然災害情況,區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
二、本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認有必要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陳報區長,經區長裁示進行時。
三、其他經認定有必要執行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第2款前段時。
四、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各有關編組機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區長不在時,依序由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長代理執行任務。
柒、管制範圍公告執行程序
一、由本公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填報「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及「管制區圖」,陳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核定。或由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指揮官核定後,即應派員前往管制地區張貼公告,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每一管制範圍之公告以1個文號為原則,管制範圍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應將管制範圍公告與管制區圖傳真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四、管制範圍公告後,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村里鄰長、村里幹事、村里鄰守望相助隊、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
五、必要時得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管制範圍、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訊。
六、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對疏散後之可能受災地區,區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二)警戒區域之解除,以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執行依據,當接獲警戒區解除訊息後,由應變中心適時解除管制範圍,通知居民返家。
(三)如認為管制範圍已無管制必要時,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請指揮官撤銷公告,撤銷程序與申請管制公告程序相同。
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本公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送交本公所彙整辦理。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於進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於疏散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居民準備。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緊急疏散。
四、應不定期檢討修訂「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於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區無法因應時,區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市府申請支援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區或市府之疏散與避難收容安置措施。
七、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後續之收容安置事宜,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繼續執行。
八、本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流行性傳染疾病、新感染症、病原性生物災害等爆發或威脅之虞,執行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事項應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措施及規定辦理。
九、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貳、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對於本區可能受災地區居民實施宣導避難,必要時針對本區危險地區進行公告劃定管制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進入或通行,迅速採取正確之緊急警戒管制作業,必要時,疏散至安全處所,透過各種措施與協助,緊急收容安置受災居民,以保障區民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參、危害地區調查
本公所災害防救權責單位應本於職責詳加收集、調查轄內可能因天然或人為災害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保全戶列冊,例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劃定為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內保全對象,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管制範圍、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參考。
肆、任務分工:
民政課:
(一)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災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它協調聯繫事項。
(二) 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三) 協助進行相關疏散措施,並優先撤離絕對避難弱勢。
(四) 關於災情分析研判及製作警報資料供指揮官參考。
工務課:
工程搶救、搶險、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業務權管危險構造物限制使用、拆除、應急補強及水情觀察、雨量資料收集彙整等事項。
公園管理課:路樹及公園相關災情彙整及處理。
秘書室:負責協助新聞發布並得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協助媒體聯繫及協調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媒體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訊。
農經課:協助災情及救災應變宣導事項。
社會課及人文課:
(一) 災民收容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安置災民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 負責災民收容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受災損壞之救濟、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及開設關懷服務站等事項。
桃園分局:
(一) 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並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二) 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項。
(三) 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消防分隊:
(一) 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 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三) 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衛生所:災民之救護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區中隊:負責災民收容所垃圾清除、消毒等事項。
國軍:
(一) 協助交通及警戒區域管制。
(二) 協助緊急疏散撤離工作。
(三) 提供營區作為緊急避難收容處所時,協助災民收容規劃與相關生活設施整備及設置作業,並配合實施災民收容登記、進駐引導及問題協處等事宜。
自來水事業處:視必要時於災民收容所設置臨時供水站,提供民生用水供災民使用。
中華電信:視必要時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提供移動式基地台至緊急安置所,提供災民聯繫使用。
區災害應變中心(區長兼任指揮官):
(一) 管制區圖之劃設。
(二) 統籌管制區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三) 派員前往管制區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伍、管制區劃定研判
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適時派員實地勘查,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災害應變中心,作為執行相關管制疏散及安置措施之參考。
陸、執行時機
一、依天然災害情況,區長指示進行相關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
二、本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認有必要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陳報區長,經區長裁示進行時。
三、其他經認定有必要執行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第31條第2款前段時。
四、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各有關編組機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區長不在時,依序由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長代理執行任務。
柒、管制範圍公告執行程序
一、由本公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填報「劃定警戒管制範圍建議申請表」及「管制區圖」,陳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核定。或由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指揮官核定後,即應派員前往管制地區張貼公告,同時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每一管制範圍之公告以1個文號為原則,管制範圍之劃定應明確特定,範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應將管制範圍公告與管制區圖傳真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四、管制範圍公告後,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村里鄰長、村里幹事、村里鄰守望相助隊、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及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
五、必要時得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管制範圍、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資訊。
六、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對疏散後之可能受災地區,區公所應派員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二)警戒區域之解除,以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執行依據,當接獲警戒區解除訊息後,由應變中心適時解除管制範圍,通知居民返家。
(三)如認為管制範圍已無管制必要時,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請指揮官撤銷公告,撤銷程序與申請管制公告程序相同。
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不遵行者開具勸導單;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本公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處分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送交本公所彙整辦理。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於進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於疏散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現場通知居民準備。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緊急疏散。
四、應不定期檢討修訂「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於執行緊急管制、疏散及收容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區無法因應時,區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市府申請支援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區或市府之疏散與避難收容安置措施。
七、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後續之收容安置事宜,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繼續執行。
八、本計畫執行期間如有流行性傳染疾病、新感染症、病原性生物災害等爆發或威脅之虞,執行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事項應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措施及規定辦理。
九、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相關附件: |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13
瀏覽人次:126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