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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期間劃定警戒或指定禁(限)制區域公告中載明強制執行相關事項宣導。
發布單位:
民政課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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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2-01-11
詳細內容:
一、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08年6月26日署巡救字第1080014578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08年7月4日府消管字第1080165215號函。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劃定警戒或指定禁(限)制區域,經公告後即生效力,人民於該特定區域即負有作為(離去)、不作為(禁止進入、通行)之義務,違反該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如附件)規定自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惟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之適用。
三、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劃定警戒或指定禁(限)制區域,經公告後即生效力,人民於該特定區域即負有作為(離去)、不作為(禁止進入、通行)之義務,違反該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如附件)規定自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惟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之適用。
三、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聯絡人 :
桃園區公所民政課
聯絡電話:
03-3349581
傳真號碼:
03-332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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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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