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我國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正式施行,自 主實踐公約。依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臺美倡議反貪腐議題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第一點為「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
1.應採取或維持必要之立法及其他措施,將影響 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貪腐及賄賂行為定為犯罪。 犯罪行為包含賄賂、侵占和洗錢等。
2.為防止相關罪行,應就帳冊及紀錄之保存、內部 控制、財務報表之揭露,會計及審計標準等採取 或維持必要之措施。
3.不得將貪腐犯罪所生之相關費用列為應稅收入 減免支出。
4.應於法律程序中採取措施能辨認、追查、凍結或 扣押沒收犯罪所得及利用於相關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其他工具等。
5.在符合臺美各自法規情況下,採取或維持拒絕 有貪腐罪行之外國公職人員,或任何幫助此類 犯罪之人入境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