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運動產業發展、國際體育交流、資訊、法制及研
考業務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科:運動園區場館設施規劃、興建及營運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與
管理、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場地及器材管理、維護、租借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科:規劃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培訓及亞奥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賽會申辦等事項。
四、全民運動科:規劃辦理全民運動、非亞奥運等競賽項目發展與賽會申辦、民間體育團體
之輔導管理、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及體育志工召募、運作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公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
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