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開放申請
發布單位:
全民運動科
分 類:
申請表單、體育活動
發布日期:
112-03-03
截止日期:
112-10-31
詳細內容:
依據: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
一、主旨:本計畫主要係透過本市市民卡及運動門票優惠之結合,鼓勵民眾積極參與運動,進而培養其規律運動之習慣,請本市符合合格特約運動場館之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合格特約運動場館補助重點規定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二)申請資格:本局設立或開辦供民眾參與運動之場館,或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從事J801030競技及休間運動場館業),且本(或前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皆合格之運動場館。
(三)符合前項資格之運動場館請依格式範例撰擬「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OOOO」,並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備文檢送計畫書(含核章之經費概算)一式8份、切結書1份函報本局審核。
(四)計畫申請內容須提報門票優惠方案、註明執行期程,並應配合本計畫統一之起始日期。
(五)補助對象及原則:
1、身心障礙者(持有愛心卡)、55歲以上原住民高齡者(持有原民敬老卡)及65歲以上高齡者(持有敬老卡)以全額補助門票費為原則,另23歲以上一般民眾(持有一般卡),以補助半額(50%)為上限。
2、當年度門票入場優惠以每人24次為上限,每人每日以享有1次門票入場優惠為限。
(六)公告及受理作業:
1、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
2、經第1次公告受理並完成初步審件後,如申請場館家數不足10家者,得辦理第2次公告。
3、經第2次公告受理並完成初步審件後,如申請場館家數達7家(含)以上,但未達10家者,逕予執行計畫。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計畫,並於計畫及經費辦理完畢後10日內,至遲於112年11月7日前完成辦理核銷事宜。
三、申請時請填具「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檢附「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申請計畫格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切結書」,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上揭原則及相關申請表單。
一、主旨:本計畫主要係透過本市市民卡及運動門票優惠之結合,鼓勵民眾積極參與運動,進而培養其規律運動之習慣,請本市符合合格特約運動場館之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合格特約運動場館補助重點規定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二)申請資格:本局設立或開辦供民眾參與運動之場館,或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從事J801030競技及休間運動場館業),且本(或前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皆合格之運動場館。
(三)符合前項資格之運動場館請依格式範例撰擬「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OOOO」,並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備文檢送計畫書(含核章之經費概算)一式8份、切結書1份函報本局審核。
(四)計畫申請內容須提報門票優惠方案、註明執行期程,並應配合本計畫統一之起始日期。
(五)補助對象及原則:
1、身心障礙者(持有愛心卡)、55歲以上原住民高齡者(持有原民敬老卡)及65歲以上高齡者(持有敬老卡)以全額補助門票費為原則,另23歲以上一般民眾(持有一般卡),以補助半額(50%)為上限。
2、當年度門票入場優惠以每人24次為上限,每人每日以享有1次門票入場優惠為限。
(六)公告及受理作業:
1、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3月30日止。
2、經第1次公告受理並完成初步審件後,如申請場館家數不足10家者,得辦理第2次公告。
3、經第2次公告受理並完成初步審件後,如申請場館家數達7家(含)以上,但未達10家者,逕予執行計畫。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計畫,並於計畫及經費辦理完畢後10日內,至遲於112年11月7日前完成辦理核銷事宜。
三、申請時請填具「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檢附「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112年桃園運動卡計畫申請計畫格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切結書」,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上揭原則及相關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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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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