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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偷拍機密個資觸法 警若默許也有罪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廉政服務專區
發布日期:
112-05-01
詳細內容:
男子被控拍攝警察公務員桌上的相關文書,律師江信賢指出,首先要確認該文書的性質,如果屬於依法應秘密之事項,或者該文書內有相關個人資料時,才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洩漏秘密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影片顯示,該警察公務員(黃小隊長)不在座位,除非事先有允許或默許吳姓男子任意翻閱或拍攝資料,否則該警察並沒有故意洩漏或交付行為,不會構成洩密罪責。

但江信賢表示,依據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二項規定,若該警察有違反相關文書管理或保密規定,任意將應秘密的文書放置於桌上,而無適當的安全維護,仍有可能會構成過失洩密罪責。

至於吳男任意翻拍行為,除非警察本身就桌上相關文書已有封緘或相當的包裹覆蓋,因吳男有任意開拆、拍攝行為,會構成刑法第三一五條的妨害秘密罪責,否則單純的任意翻閱行為,刑法目前並無處罰規定。

個資遭洩漏 公務機關恐賠償

另外,江信賢說,如果該文書內容包含相關個人隱私,如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犯罪前科、教育或職業等資料,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對象。如吳姓男子任意翻拍,已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法蒐集罪責。就公務機關而言,如違反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規定,因翻拍行為導致個人資料遭到洩漏,公務機關依法應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該當事人,且因個人資料若已遭到不法蒐集及洩漏,公務機關甚至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最後更新日期:11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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