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
死亡、失蹤救助
發布單位:
社會救助科
分 類:
災害救助
發布日期:
109-08-25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災害發生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服務對象
死亡救助:因災當場致死,或因災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4. 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5. 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聯絡電話:
03-3322101#6403
傳真號碼:
03-3390126
相關附件: |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5
瀏覽人次:1068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