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
1.申請設立許可: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請備齊附件檔案1式4份提出。
2.申請許可事項變更: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辦理縮減、擴充或遷移者,應於縮減、擴充或遷移預定日3個月前,敘明理由、現有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檢具附件檔案1式3份,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3.申請許可事項變更:依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辦理其許可事項變更者,負責人應於變更前1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日間托育及半日托育服務費用項目為註冊費、月費、保險費(代收代付)、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逾時費、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相關基準如下:
1、延長托育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1.34倍。
2、逾時費:每一小時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1.34倍。
3、代辦費:應明列代辦用品名、數量、金額、是否得讓家長擇用品購買,且應開立收據。另須加註為一次性收費,家長可自由選擇需要代辦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等說明。
4、其他可收取項目(SPA費):應明列服務方式、時間、計費方式及金額,開立收據。另須加註家長可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本項服務,不得強制收取本項費用。
5、其他可收取項目(沐浴費):基於家長特殊需求提出申請,由托嬰中心向社會局函報備查,一次申請以2個月為限,每個月收費上限為新臺幣1,500元。必要時托嬰中心應協助家長轉介本市育兒指導資源。
(二)臨時托育費:區分為平假日收費標準。
1、平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工資為限。
2、假日臨時托育費上限:每一小時收費金額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之2倍為限。
(三)考量家長工作及交通接送時間,托嬰中心每日收托時間為10小時。
一式4份 請繳交定型化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