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歲育兒經濟補助
0-2歲托育補助112年新制
發布單位:
兒童托育科
分 類:
經濟補助
發布日期:
112-01-04
詳細內容:
目的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據以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三年)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童托育補助。
申請資格
一、未滿 2 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服務提供者照顧。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四、申請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照顧該名子女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 2 名以上子女等)。
發放金額
受理單位
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所在行政區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新舊制差異
一、取消排富條款: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所得稅超過20%不得補助規定。
二、提高發放金額:自111年8月起托育補助加碼補助達到每月8,500元。
三、第2胎加碼:原第3胎加碼改為從第2胎便開始加碼,以擴大發放對象。
四、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請領規定,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也可以請領。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據以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三年)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童托育補助。
申請資格
一、未滿 2 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服務提供者照顧。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四、申請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照顧該名子女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二、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四、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 2 名以上子女等)。
發放金額
公共化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準公共化 (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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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 | 福利身分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子女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子女 |
111年8月1起 | 一般戶 | 5,500 | 6,500 | 7,500 | 8,500 | 9,500 | 10,500 |
中低收入戶 | 7,500 | 8,500 | 9,500 | 10,500 | 11,500 | 12,500 | |
低收入戶 | 9,500 | 10,500 | 11,500 | 12,500 | 13,500 | 14,500 |
受理單位
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到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所在行政區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新舊制差異
一、取消排富條款: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所得稅超過20%不得補助規定。
二、提高發放金額:自111年8月起托育補助加碼補助達到每月8,500元。
三、第2胎加碼:原第3胎加碼改為從第2胎便開始加碼,以擴大發放對象。
四、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請領規定,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也可以請領。
聯絡人 :
劉小姐、簡小姐、潘小姐
聯絡電話:
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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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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