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中央立案團體,除上述1-4項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1.中央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2.中央團體章程影本
3.中央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4.會址設於境內之證明文件
5.分級組織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6.中央團體近1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備查函影本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於12月辦理之計畫或活動,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完
成核銷。)
1.公函
2.本府核定函影本
3.活動變更函文(無者免付)
4.領據正本
5.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6.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7.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應詳列申請他單位補助及其他收入明細)
9.原始經費支出黏貼憑證(含單據)
10.成果概況表
11.活動簽到冊及(正本)成果報告
12.核銷切結書
四、核銷注意事項:
1.自籌款相關支用單據,倘自籌款未達20%以上者,依比例減少原核定補助金額。
2.滿意度問卷調查表總表。
3.各項核銷項目全數數量照片。
4.活動紅布條,活動名稱應與申請名稱相同,並列桃園市政府為指導單位。
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
品、會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 。
4.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5.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
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3.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4.未經 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不當支用補助款。
6.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應移送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偵辦偵辦,案
經起訴、緩起訴者,案經起訴、緩起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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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有任何疑問(申請一般性補助諮詢及說明),可【來信】或電洽承辦人員。
1.倘有活動變更調整,應於活動前7天,函請本府備查。
2.補助機關對於受補助者,得隨時派員瞭解計畫執行情形,並填寫紀錄表,辦理實地考核。
3.活動辦理,倘需租借場地請多加利用桃園市政府場地租借網(點我)。
4.社會福利宣導講師聯繫資料(應於活動申請時確認出席講師,並在計畫書內寫明講師資訊),另
請編列2,000元/1小時講師費(下載)。
5.計畫應增加滿意度問卷調查結果(活動及核銷表格下載)
※例如:
預計○○人參加
藉由活動讓○○人更加了解政府○○(類別)社會福利宣導
課程滿意度達○○%(必附):
以上不足可自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