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問答彙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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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前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發布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布日期: 104-05-22
分  類: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截止日期: 112-09-26

詳細內容: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市價為準。故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以市價為準,市價價格得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價。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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