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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前配偶等原因無法申報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應如何申報?
發布單位: | 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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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4-05-22 |
分 類: |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截止日期: | 112-09-24 |
詳細內容: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之「貳、個別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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