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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未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如於97年3月1日開始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財產之職務,代理(或兼任)至5月31日滿3個月時即發生代理申報之義務,依現行函釋則須至11月1日至12月31日始申報之;倘該公職人
發布單位: | 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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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5-07-19 |
分 類: |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截止日期: | 112-09-24 |
詳細內容: 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五條之規定申報財產,並免依第三條第一項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新法施行後第一次總申報之性質,如於此期間內,尚有因其他事由而有申報財產之義務者,則因與新法申報相競合而得逕為新法申報即可。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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