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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申報日前五年內繼承之汽車如何申報其取得價額?
發布單位: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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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4-05-22 |
分 類: |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截止日期: | 112-09-26 |
詳細內容: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市價為準。故申報人申報繼承汽車之取得價額以市價為準,市價價格得參考任一車商販售同一車種、相同年份之二手車售價。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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