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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單站台訊息

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應否申報?

發布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布日期: 104-05-22
分  類: 廉政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截止日期: 112-09-24

詳細內容:

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8點明定「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係屬「存款」;而目前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之用語,如所指係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言,則其發行之「受益憑證」即屬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如係指信託業法第8條之「共同信託基金」,則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因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係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亦應申報於「有價證券」之財產項目。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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