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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何?公立醫院醫師、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服務人員等,是否適用本規範?
發布單位: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發布日期: |
104-05-22 |
分 類: |
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詳細內容:
(一) | 適用對象: |
|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1.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 2. |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
(二) | 公立醫院醫師: |
| 1. |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4、8、10條,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因此適用本規範。 | 2. | 至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適用本規範,惟仍應遵循「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相關規定。 | 3. | 綜上,為避免影響機關清廉形象,各機關(構)得因業務需要訂定更嚴格之標準或納入更多適用對象,以期周延。 | |
(三) | 公立學校教師: |
| 據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者方適用本規範。惟教育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另訂規範,作為公立學校教師之行為準據。 |
(四) |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
| 該等人員因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適用對象,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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