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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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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何?公立醫院醫師、公立學校教師、公營事業服務人員等,是否適用本規範?

發布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布日期: 104-05-22
分  類: 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詳細內容:

(一) 適用對象: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2.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 公立醫院醫師:
 
1.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4、8、10條,依法任用並送經銓審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因此適用本規範。
2.
至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適用本規範,惟仍應遵循「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相關規定。
3.
綜上,為避免影響機關清廉形象,各機關(構)得因業務需要訂定更嚴格之標準或納入更多適用對象,以期周延。
(三) 公立學校教師:
  據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者方適用本規範。惟教育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另訂規範,作為公立學校教師之行為準據。
(四)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該等人員因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適用對象,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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