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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如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是否意味可以恣意為之?
發布單位: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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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4-05-22 |
分 類: | 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截止日期: | 112-09-24 |
詳細內容:
(一)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業揭示於本規範總說明。 (二) 依據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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