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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問答彙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單站台訊息

本規範第8點所稱「不當接觸」為何?

發布單位: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布日期: 104-05-22
分  類: 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詳細內容:

「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例如:

1.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2.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 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5.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6. 警察與黑道。
7.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8. 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9.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10.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代書)。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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