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一、申請資格: (一)足齡滿65歲以上(實歲)。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未入獄服刑、未因案羈押、未依法拘禁。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5,269元)。 ※112年公告消費支出為23,513;最低生活費為15,977。 ※規定說明:15,977*2.5=39,942,但又不可超過23,513*1.5=35,269,故以35,269為標準! (四)動產(存款本金、投資):應計人口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5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650萬元者。
二、補助標準: (一)每月發給新台幣7,759元: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15,977*1.5=23,965) 。 (二)每月發給新台幣3,879元: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 2.5倍者,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23,513*1.5=35,269) 。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二)已領取榮民就養金,符合資格者僅取得中低收入老人身份,不核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具本市低收入戶1款資格者例外)。 (三)申請或通過此津貼後,原領有老年基本保證金將會被勞保局停撥或原領有國民年金將會被勞保局調整金額。
四、應備文件: (一)基本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含最近一年內頁明細)。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二)戶籍文件: 1.應計人口全戶戶籍資料(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省略)【包括本人、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出嫁或離婚女兒皆須檢附)、同戶籍孫子女及有申報扶養申請人者】。 2.離婚協議書。 3.除戶謄本(往生或出境除籍)。 4.初設戶籍資料:申請人為榮民且父母未一同來台(大陸地區以外者,可另寫切結書)。 5.戶內有大陸或外籍配偶,檢附居留證或工作證。 6.大陸籍或外國籍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含父母及所有婚姻關係子女,必要時需翻譯成中文且經翻譯社蓋章)。
(三)居住文件: 1.租屋者: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簽約雙方資料、租賃地址與期限皆需完整)。 2.借住者:居住地非申請人名下房子,需填寫借住切結書及附上水(電)單或最近1年房屋稅單。 3.居住證明:無法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填寫借住切結書,請附居住證明。
(四)其他文件: 1.申請人或戶內榮民(眷)身分者:□就養榮民安置證明書□遺眷半俸、年終慰問金或退休俸者檢附俸金資料。 2.戶內有公教、軍人之優惠存款者:需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質押標的明細(含最近1年內頁明細)或優惠存款證明。 3.戶內有國中以上之學生(15-25歲):需附本學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無註冊章者須附在學證明)。 4.其他:入住機構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在監證明、服役(在營)證明、失蹤證明或協尋紀錄。
※視申請人實際情形另補相關證件,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信託財產交易明細、公同共有等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