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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標準: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訪視未遇則不補助 (二)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35,269元 (三)動產:全家存款本金及投資1人上限200萬元,每增1人,加25 萬元,依此類推 (四)不動產:全戶不動產公告現值未超過716萬元。 ↑利息推算本金—利率0.790% (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六)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領有「老農津貼」或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之範圍包括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含父母及所有子女,無論是否同戶籍皆要計算人口)。 ※大陸地區及外國籍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含父母及所有婚姻關係子女。必要時需翻譯成中文且經翻譯社蓋章)。 ※申請人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若同戶籍或共同生活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併入計算)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孫子女、祖父母及曾祖父母)。 (四)同戶籍內具有學生身份(進修部除外)或領有身障證明中度以上無工作之兄弟姊妹。 (五)認列申請人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或相關規定而定。
三、應備文件: (一)應計人口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往生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本人曾經離婚者,請檢附所有離婚協議書影本。 ※本人未成年且父母離婚者,請檢附父母離婚協議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私章。 ※委由代理人辦理者,請檢附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三)其他證明文件(視個案情形檢附):初設戶籍資料、居留證或團聚證影本、優惠存款證明、在營證明、領有退休俸者請檢附俸金資料(可提供存簿內頁)、在監證明、財交資料、離婚協議書、15歲以上在學者請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借住證明、租賃契約、失蹤證明或協尋 紀錄……等其他文件。 (四)應計人口所得、財產及申請人稅籍等資料,可由本公所代為查調。 ※資料如需補正,本公所將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