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一、有鑑於團體協約簽訂需耗費工會極大的人力及資源,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定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制定本計畫頒發獎勵金以資示範與鼓勵。
二、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三、辦理時間:11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獎勵對象:本市核准設立之各級工會及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
五、獎勵資格:工會於111年度至112年度通過「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審查者並領有核准結果相關資料。
六、獎勵金額:本計畫採額外加碼獎勵性質,獎勵類別如下:
(一)事業單位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企業工會及事業單位各別獎勵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整。
(二)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訂團體協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及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各別獎勵1萬元整。
七、受理方式:紙本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勞動部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二)領據。
(三)工會(或事業單位等)之受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八、諮詢電話:03-3322101#6802、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