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勞動基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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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第4項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第40條第1項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第40條第2項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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