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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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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相關勞動條件法令
發布單位:
勞動條件科
分  類:
性別工作平等
發布日期:
111-08-08
詳細內容:
同性婚姻相關勞動條件法令:

<法源依據:勞工請假規則>
1.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2.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法源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3.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薪資照給;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4.育嬰留職停薪
  (1)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3)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5.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6.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2歲須員工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7.工作時間調整:員工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
(1)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調整工作時間。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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