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鄉 ( 鎮、市 )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為利本府各單位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法規之需,俾利長官審核,提供下列表格以供使用。
[註: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文件若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