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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公布
發布單位:
地價課
發布日期:
112-02-23
提供單位: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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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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